医疗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封锁病历吗?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听说发生这种事得先把病历封锁起来。但我不太确定是不是真的要这么做,也不知道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想问问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是不是首先就得封锁病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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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并不存在所谓“首先要封锁病历”的说法。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它对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起着关键作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所以,不是对所有病历进行“封锁”,而是对于特定的病历资料在双方在场时进行封存,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封存病历资料只是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非首要必须的步骤。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应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依法依规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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