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双方应在几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从事故发生到提交相关材料的具体时间规定。想知道在整个医疗事故处理流程里,双方分别在什么时间节点内要提交材料,这个时间限制对后续处理有啥影响,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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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关于双方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间有明确规定。 首先,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这是为了保证鉴定流程能够及时、有序地推进。相关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然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这里的材料对于准确鉴定医疗事故的性质、责任等起着关键作用。比如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就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住院志等多种病历资料原件等。 另外,从事故发生后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有时间限制。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存在争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这一规定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总之,这些时间规定旨在保障医疗事故处理过程公平、公正、高效地进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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