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拘役再犯的是否算累犯?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判处了拘役,现在又面临一个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我很担心如果这次真的犯罪了,会不会被认定为累犯。我想知道,之前被判处拘役,之后再犯罪,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累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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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判处拘役再犯是否算累犯,首先要明确累犯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明确指出了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如果前罪只是被判处拘役,即使之后再犯罪,通常是不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的。 而特别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的构成主要关注犯罪的类型,而不是刑罚的种类。也就是说,如果之前判处拘役的犯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之后再犯的罪也不属于这几类,那就不构成特别累犯;如果涉及这几类犯罪,不管前罪刑罚是拘役还是其他,都可能构成特别累犯。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判处拘役后再犯罪不算累犯,但如果涉及特别累犯规定的几类犯罪,就可能被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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