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之后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
之前我去法院起诉一个案子,结果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求。现在我有点犹豫,不知道还能不能就同一个事情再去法院起诉。我想了解一下,在法院判决驳回之后,是不是就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再起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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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一事不再理”是一项重要的原则。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和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会再次受理。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也就是说,当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不能就相同的事情再次起诉,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程序来寻求救济。 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如果该判决已经生效,那么通常就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判决驳回意味着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且认为当事人的诉求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不过,如果出现了新的证据、新的事实等特殊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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