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担保期间离婚,债务该如何处理?


在担保人担保期间离婚,债务的处理需要先明确债务的性质。 首先,说说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签字为他人做担保,那这个担保债务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做担保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如果担保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在离婚时就由担保人个人来承担。比如是担保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为他人做担保产生的债务,并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就属于个人债务。 要是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原本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清偿,或者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了,那就由双方先协商如何清偿;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还涉及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问题。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是说,当债务到了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而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还有撤销担保人的责任情况,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总之,在处理担保人担保期间离婚债务问题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债务承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