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进行担保的债务,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一方为他人债务做了担保,现在债权人追债,另一方觉得自己不该担责。想了解下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担保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情况下又只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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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担保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一般情况来看,担保行为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这是因为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个人信用不能简单划等号,不存在必然连带关系。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义务一般不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如果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判断夫妻一方担保债务的性质,关键在于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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