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后能否再审?
我之前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果被法院驳回了。我觉得这个结果不太合理,心里很不甘心。现在我想了解下,在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后,还能不能申请再审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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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后能否再审,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它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俗来讲,就是如果一个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没参与到之前的诉讼里,但后来发现判决结果对自己权益有损害,就可以通过这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不能再对该撤销之诉的裁判申请再审。因为法律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身就是为了给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若允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再审,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过度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但如果第三人是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符合再审的其他条件,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时,对于原生效裁判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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