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形成权吗,该如何行使?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撤销权的问题。不太清楚撤销权到底是不是形成权,而且也不知道该怎么去行使撤销权。比如在一些合同的情况下,我感觉自己可能有撤销权,但又不确定该怎么操作,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使方式。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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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撤销权是否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从定义上看,撤销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为撤销权人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凭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例如,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所以,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一种。


那么,撤销权该如何行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同情形下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所不同。


在可撤销合同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在这些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中,撤销权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行使撤销权,不能自行直接通知对方撤销合同。


在债权人撤销权方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见,债权人的撤销权同样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撤销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将丧失该权利。


总之,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通常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的方式进行,并且要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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