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后辞职被扣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


在探讨签了劳动合同辞职被扣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工资则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所说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依法辞职,用人单位是没有理由扣其一个月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出辞职,就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过,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辞职,例如没有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没有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所以,即便是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扣一个月工资。 综上所述,签了劳动合同辞职被扣一个月工资通常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劳动者的离职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扣除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扣除部分工资。如果劳动者遇到工资被不合理克扣的情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