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在探讨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这里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从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的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一般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储蓄券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购买储蓄券的资金来源以及购买时间。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储蓄券,那么由此获得的奖金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购买储蓄券的行为属于一种投资行为,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按照法律规定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 举个例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家庭的共同收入购买了储蓄券,之后储蓄券中奖获得了奖金,这笔奖金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这笔奖金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在使用或者分配这笔奖金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购买储蓄券的资金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准备好的资金,并且在婚后用这笔资金单独购买了储蓄券,那么由此获得的奖金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要证明资金是个人财产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婚前财产公证等。 把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合理的,它符合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也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益。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的资金来源和购买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