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仅靠证人证言和同案犯供述能否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仅依靠证人证言和同案犯供述来认定开设赌场罪是比较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判定是否可以认定,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人证言和同案犯供述都属于证据的一种。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同案犯供述则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证人证言和同案犯供述,需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证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威胁或诱导、记忆是否准确等因素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同案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可能会作出不实的供述。所以,不能仅仅依据证人证言和同案犯供述来认定开设赌场罪。 司法机关通常会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比如现场的监控录像、赌资的流向、赌博工具等物证。只有当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了合理怀疑,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仅有证人证言和同案犯供述,而缺乏其他关键证据,那么很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也就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