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发生校园暴力学校要负责吗?


校园暴力是一个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学校是否需要负责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遭遇校园暴力,学校默认要担责,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比如,学校有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在暴力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了合理的制止措施等。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遭遇校园暴力,需要受伤害的一方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才会承担责任。例如,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内存在的暴力隐患,或者在暴力事件发生后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等。 此外,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校园暴力发生后,学校是否负责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以及是否有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等多种因素。家长和学校都应该关注校园暴力问题,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