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证的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没有领证的“婚姻”在法律上有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也不一样。首先要明白,合法的婚姻关系是要经过结婚登记的,没领证在法律上不算夫妻。 一种情况是,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问题。我国法律是以这个时间为界限来处理没结婚证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或不愿补办的,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不过,如果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要是因为结婚证遗失而没有结婚证想离婚的情况,如果只有一方结婚证丢失,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要是两本结婚证都丢失,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要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要是结婚时间太久查找不到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机关不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就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如果结婚证被一方藏起来,想离婚没有结婚证,可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关系证明,就说结婚证丢了。 相关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在法律上有特定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可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