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磕碰,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校磕碰,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这主要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对于八岁以下的孩子,如果在学校磕碰受伤,首先推定学校是有责任的,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比如学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老师也及时进行了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这类学生,家长需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学校的场地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导致学生磕碰受伤,而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那么学校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学生磕碰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先由造成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总之,学生在校磕碰,学校是否担责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教育和管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