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售三无产品属于连续性行政违法行为吗?

我开了个小店,之前不知道情况卖了一批三无产品,现在卖了有段时间了,我担心这是不是属于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啊?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会不会面临很严重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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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出售三无产品是否属于连续性行政违法行为,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连续性行政违法行为。连续性行政违法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但性质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一直怀着违法的想法,不断去做同一种违法的事情,并且这些事情都违反了同一条行政法律规定。 对于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而第三十六条也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如果商家持续出售三无产品,且是基于同一个想要违规获利的故意,每次出售行为都相对独立,但又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连续性行政违法行为。 一旦被认定为连续性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精神,行政机关通常会将这些连续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处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不过,在实际执法中,行政机关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商家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所得金额、是否及时改正等情况,来确定最终的处罚方式和幅度。所以,如果发现自己出售了三无产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是比较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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