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车船票是否属于要约?
我在车站看到有人在出售车船票,不太确定这种出售行为在法律上算不算要约。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出售车船票到底是不是要约呢?它和一般的要约有啥区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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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出售车船票是否为要约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想和另一个人达成某种交易,把交易的条件说出来,希望对方答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得把交易的关键内容说清楚,而且一旦对方同意,提出要约的人就得按照说的去做。 那么出售车船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要约的条件呢?通常情况下,出售车船票是符合要约条件的。出售方明确表示有车船票出售,这就有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而且车船票上一般会明确记载出发地、目的地、时间、票价等关键信息,内容具体确定。当乘客购买车船票时,就相当于对出售方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就成立了。 从交易习惯来看,出售车船票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缔结合同的意愿。出售方将车船票展示出来进行售卖,就是希望有乘客来购买,一旦乘客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出售方就会履行交付车票、提供运输服务的义务。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某些促销活动中,出售方可能只是发出邀请,希望乘客来询问具体的购票条件,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构成要约,而更像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如常见的商业广告等。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出售车船票属于要约,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的交易场景和相关的意思表示来判断。如果遇到具体的法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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