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伤害过了二十年是否还有罪?

我之前和人起冲突,导致对方重伤害。当时事情没处理完我就躲起来了,现在二十年过去了,不知道我这还算不算有罪。我很担心会突然被抓起来,想了解从法律角度,过了二十年这种情况会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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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重伤害过了二十年是否还有罪,需要从追诉时效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特殊情况等方面来分析。 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同时也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重伤害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重伤害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常情况下,追诉时效是十五年;要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法定最高刑可能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种情况下追诉时效是二十年。不过,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即使过了二十年,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如果当时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而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无论过了多少年,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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