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必须服务期属于霸王条款吗?


在探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必须服务期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服务期,通俗来讲,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但前提是用人单位确实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如果符合这个条件,那么服务期的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霸王条款。 就拿飞行员的情况来说,培养一名飞行员需要航空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专业培训,包括理论学习、飞行训练等多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约定服务期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培训投入能够得到回报,这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者虽然提供了费用但并非用于专业技术培训,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这种情况下的服务期约定就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因为这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 回到飞行员辞职被索500万的案例,如果航空公司能够证明其为该飞行员提供了相应的专项培训费用,并且违约金的计算是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来确定的,那么这个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如果航空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培训费用证据,或者索赔金额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那么飞行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劳动者遇到类似的问题,首先要查看用人单位是否真的为自己提供了专项培训,以及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理。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