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性冷淡是否属于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

我和伴侣结婚后,发现对方有性冷淡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夫妻生活,导致感情也出现了裂痕。我想了解在法律上,性冷淡这种情况能不能作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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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中,判断是否应当判决离婚主要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性冷淡本身并不是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直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法律条文来看,性冷淡并不在明确列举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中。但是,如果因为性冷淡问题,导致夫妻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和共同生活,进而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仅仅是看是否存在性冷淡这一单一情况。例如,会考虑双方的沟通情况、是否尝试解决问题等。如果能证明因为性冷淡,双方长期处于矛盾和冲突中,感情已经无法挽回,那么也有可能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性冷淡本身不一定必然导致判决离婚,但如果它引发了严重的夫妻感情问题,就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离婚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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