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章是否能视为本人签字?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用了签字章,但是对方说签字章不能算本人签字,合同可能无效。我不太懂,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签字章到底能不能当作本人签字呢?这合同会不会真就因为这个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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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签字章能否视为本人签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签字和盖章的基本概念。签字是指自然人用自己的笔迹在文件上留下的标记,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能够直接体现签字人的真实意愿和行为。而盖章,这里说的签字章,是一种刻有个人姓名的印章,在一些商务和日常事务中被广泛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认可盖章这种形式来订立合同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签字章是可以视为本人签字的。因为盖章的行为通常也被认为是表达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和同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签字章都能等同于本人签字。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签字章可能就不能被视为本人签字。比如,盖章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加盖的签字章,那么这种盖章行为就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此时签字章就不能等同于本人签字。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签字章是被盗用、冒用的,也不能认定为本人签字。在司法实践中,当对签字章的效力产生争议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盖章的背景、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等,来判断签字章是否能视为本人签字。所以,签字章在通常情况下能视为本人签字,但在特殊情况下,其效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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