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只签字是否有效?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已经签好了离婚协议,但还没去办手续。我有点担心,这离婚协议就我们双方签了字,它到底有没有效呢?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到底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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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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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只签字是否有效,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多方面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从合同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仅从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来讲,签字后的离婚协议在双方之间是有一定效力的。 然而,离婚协议有其特殊性。它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合同,还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给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告知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生效是以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仅仅是双方签字,而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离婚协议虽然在双方之间有一定的约定效力,但并没有产生解除婚姻关系以及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只签字在双方之间有一定的约定意义,但要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完成离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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