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签字的借条法庭会认可吗?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签字的借条法庭是否认可,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仅由一方为了个人的需求所产生的债务,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如果这张借条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该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那么法庭通常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只有一方签字,另一方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例如,一方为了给孩子交学费而签字借款,这显然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不能以没签字为由拒绝承担。 然而,如果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赌博、投资个人企业等,且债权人又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法庭一般不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会认定为签字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比如一方瞒着另一方借款去参与高风险的股票投资,且收益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法庭就不会认可该借条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离婚时一方签字的借条法庭是否认可,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以及相关证据能否支持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