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起诉离婚时一方拿出借条,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吗

我现在正在起诉离婚,对方突然拿出一张借条,说是婚姻期间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要一起还。我很疑惑,这借条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我想了解在法律上,这种一方突然拿出的借条,到底能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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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时,一方拿出借条并不一定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讲,就是夫妻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知道并且认可的,还有一方为了家里日常开销借的钱,这些都算共同债务。 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自己偷偷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但没跟另一方说,投资收益也没用到家庭生活里,这一般不算共同债务;可要是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做生意了,那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法院认定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会审查借款的用途,如果借款确实是用于家庭的吃穿住行、孩子教育、老人赡养等日常生活支出,那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大;要是一方说借钱是用于个人赌博、吸毒等违法或不合理的活动,另一方又不知情,那基本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另外,借款的时间、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平时对家庭财务的管理模式等,也都会作为参考依据。总之,不是一方拿出借条,就一定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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