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怎样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最近遇到个麻烦事,有个人拿着借条找我,说这是我配偶之前借的钱,要我一起还。我都不知道有这回事。我就想弄清楚,像这种个人借款,到底怎么就能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呢?我想知道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条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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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个人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如果夫妻两人都在借条上签了字,或者一方没签字但事后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借款,那么这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一起向朋友借钱,都在借条上签了名字,那这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一方先借了钱,后来跟配偶说了,配偶也同意借这笔钱,这同样算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是像日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这些基本开销。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去超市赊账购买生活用品,用于家庭日常使用,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妻子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投资公司,这公司是夫妻一起经营的,那么这笔借款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夫妻从结婚登记开始到离婚或者一方死亡等婚姻关系结束这段时间。 事后追认:就是在借款发生之后,没签字的一方明确表示同意这笔借款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了家庭日常的各种基本开销和正常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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