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最近遇到个麻烦事,我朋友离婚了,结果对方突然拿出一张借条,说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我朋友一起还。我朋友根本不知道这事儿,借条上也没她签字。我就想搞清楚,这种夫妻一方的债务,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啊?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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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债务并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夫妻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知道并且同意了,那就是共同债务。还有,如果一方为了家里日常生活开销借的钱,像买菜、交水电费这些,也属于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做生意,但没跟另一方商量,而且这生意赚的钱也没用到家里,正常情况下就不算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夫妻双方都知道并且同意借,或者确实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上,那就得算共同债务。 比如在一些案例中,一方借钱去投资公司,公司盈利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一方偷偷借钱去赌博,这明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算共同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事后追认:就是在债务发生之后,夫妻中的一方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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