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我爱人背着我借了一笔钱,后来我才知道这笔钱根本没用到我们家里的生活开销或者共同经营啥的。我就想弄清楚,像这种情况,这债务到底能不能算我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啊?我主要就是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判定这种事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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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俗来讲,如果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根本不知道,而且这笔钱也没有花在像家里日常买菜、孩子上学、交水电费等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上,一般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法律认为,夫妻双方对家庭日常事务有一定的代理权,但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不能随意让另一方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在了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上,或者虽然没用于日常生活,但夫妻双方其实都有让借这笔钱的意思(比如一方借了钱,另一方后来表示同意借这笔钱),那么就算没有用在家庭日常开销,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际情况中,比如一方偷偷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个和家庭生活完全不相关的项目,而且另一方毫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是不能证明这笔钱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有关,那就不能要求另一方一起还钱。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一起承担的债务,可能是一起借的,也可能是一方借的但符合法律规定算共同债务的情况。 事后追认:就是在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知道了这件事,然后表示认可这笔借款,愿意一起承担责任。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像吃饭、穿衣、住房、医疗这些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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