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
我最近遇到了关于个人名义借款的事儿。我想知道,像这种情况到底啥样算是共同债务,啥样又算个人债务呢?比如说在日常生活里,要是一方借钱了,另一方不知情,那这个债务怎么认定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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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借款不一定是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首先,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所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购买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食品、衣物等用品而以个人名义借款,这种情况下的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为了投资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而借款,即使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也有一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等。比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钱资助自己没有抚养义务的远方亲戚,这种借款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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