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存续期一方个人借款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挺闹心的,我和另一半还在婚姻关系里,结果他背着我借了一笔钱。现在债主找上来,我都懵了。我就想知道,这种婚姻存续期间他个人借的钱,到底怎么认定啊?是算我们俩共同的债务,还是他自己的个人债务呢?我特别想搞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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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内,一方个人借款的认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说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简单理解就是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像日常买菜、孩子上学费用、水电费等这些支出所产生的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大量借款用于投资一些高风险的项目,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个投资收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种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依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另外,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有体现。总之,婚姻存续期一方个人借款的认定,关键就在于是否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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