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该如何确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相关规定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向银行贷款买房,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事后表示认可该借款,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比如,一方为了给孩子报名参加兴趣班而向他人借款,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且该投资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这属于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投资的收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于购买家庭房产、支付家庭生活费用等,那么该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在举证责任方面,当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