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就算离婚了吗?


签署离婚协议并不等同于离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但它只是离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文件,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退还双方。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意味着,只有完成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婚姻关系才会真正解除。也就是说,签了离婚协议后,还需要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才解除。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或调解,拿到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婚姻关系也会解除,但这同样不是仅仅签了离婚协议就能实现的。所以,签署离婚协议只是离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而不是离婚的完成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