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吸收方需要发债权人通知书吗?

我公司正在进行吸收合并,我是被吸收的一方。现在不太清楚我这边需不需要给债权人发通知书,要是需要发的话,具体又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项呢?不太懂这些法律流程,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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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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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形下,被吸收方是需要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公司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而吸收方继续存续的一种公司合并形式。在这个过程中,被吸收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发生变化,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被吸收方有义务通知债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也就是说,被吸收方要在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的十天内,把公司合并的事情书面通知给债权人。同时,还需要在三十天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债权人有足够的时间知晓公司合并这一情况,并且如果债权人有要求的话,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让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以此来保障自身债权的安全。 如果被吸收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被吸收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被吸收方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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