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无实际价值的物品算盗窃未遂吗?


在探讨盗窃无实际价值的物品是否属于盗窃未遂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盗窃未遂和盗窃罪的相关概念。盗窃未遂,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终没有得逞。而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提到了“数额较大”,关于数额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 那么,盗窃无实际价值的物品是否算盗窃未遂呢?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犯罪人主观上认为所盗窃的物品具有较大价值,并且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实际上该物品并无实际价值,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未遂。因为犯罪人有盗窃的故意和行为,只是由于对物品价值的错误认识,导致没有达到预期的盗窃目的,符合盗窃未遂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这一条件。 然而,如果犯罪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就已经明知该物品无实际价值,只是出于其他目的(比如好玩、恶作剧等)而进行盗窃,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要求以非法占有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为目的,既然物品无实际价值,也就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对于多次盗窃的情况,即使每次盗窃的物品价值都不大,但只要达到了“多次盗窃”的标准,也可能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所以,判断盗窃无实际价值物品是否属于盗窃未遂,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以及物品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