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出卖商品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我开了一家小商店,最近对法律知识有点感兴趣。我不太清楚,平时在商店里陈列商品售卖,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算不算是要约邀请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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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商店出卖商品是否为要约邀请,我们需要先了解要约邀请和要约的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发出一个信号,吸引别人来跟自己谈交易的条件。比如,常见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对于商店出卖商品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商店陈列商品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这是因为,商店陈列商品只是展示了商品的种类、价格等信息,邀请顾客来向自己提出购买的要约。顾客选择商品并向商家提出购买请求,这才是发出要约,商家接受请求并交付商品,则构成承诺,合同才成立。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商店明确表示商品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并且有明确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此时商店出卖商品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要约。例如,某商店在店门口张贴海报,写明“今日限量销售某款手机10台,每台售价2000元,售完即止”,这种情况下就更倾向于要约。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商店出卖商品就是要约邀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交易场景,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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