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是否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替被保险人先赔了钱,然后就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真正该负责的第三方去要钱。 对于雇主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通俗讲,就是员工在工作中出了事,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保险就是来赔雇主这笔钱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过,在雇主责任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情况比较特殊。雇主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具体的财产或人身。当保险公司对雇主进行赔偿后,其能否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关键在于雇主对第三方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如果雇主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第三方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公司在赔偿雇主之后,就有可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该请求权。 例如,员工在工作中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受伤,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了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又对雇主进行了赔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原本对第三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就可以代位向第三方求偿。但如果雇主对第三方没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公司也就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