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寄存属于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
我去超市购物时会把东西寄存在超市的寄存处。我不太清楚这种寄存行为,它到底是算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呢?我想知道这里面的法律关系,毕竟我的物品放在那里,我得了解我的权益和超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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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超市寄存属于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的基本概念。 保管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物品交给另一方保管,保管的一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这些物品。在保管期间,如果物品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保管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借用合同则是出借人把物品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使用完毕后要把物品归还给出借人。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只要求借用人合理使用并按时归还物品,对于物品的保管责任相对较小。 对于超市寄存行为,通常应认定为保管合同。当我们把物品交给超市寄存处,超市就接收了我们交付的物品,这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接收保管物的特征。超市有义务妥善保管我们寄存的物品。例如,在一般的超市寄存场景中,我们将物品放入寄存柜,超市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发放密码条等)对物品进行管控,这表明超市实际上在对物品进行保管。 如果在寄存期间,我们的物品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市是有偿提供寄存服务,那么超市在保管不善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是无偿寄存服务,超市只有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超市寄存通常属于保管合同,而不是借用合同。我们作为寄存人,在物品寄存期间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超市也承担着相应的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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