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简易程序如何适用?
我之前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听说行政复议有简易程序,我不太清楚这个简易程序到底怎么适用。是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都能用吗,还是有什么条件限制?想了解下具体在哪些情况下能适用这个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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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特定行政复议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化程序,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快速解决行政争议。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通常具有一些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例如,一些证据确凿,双方对事实情况没有太大争议,且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的案件。 以下几种情形一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像交警当场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对此申请行政复议,这类案件事实通常比较清楚,就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第二,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的。比如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第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争议往往事实相对简单,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明确,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审理方式上也较为简化。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审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而不需要像普通程序那样进行复杂的调查和听证等程序。并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也会相对较短,能更快地给当事人一个结果,节省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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