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纠纷,听说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不太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和普通程序有啥区别?在什么情况下能适用这个程序?我想了解下具体内容,看看我的案子适不适合走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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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行政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快捷的诉讼程序。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一些简单的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快速解决。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在审判组织上,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普通程序则需要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次,在审理期限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使得诉讼流程更加简洁。比如在庭审程序上,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顺序的严格限制,更加灵活高效。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时,如果符合上述适用条件,选择简易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问题,减少时间和精力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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