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超市货架上对商品明码标价是否属于要约?

我去超市购物,看到货架上的商品都明码标价。我不太清楚这种明码标价的行为在法律上算不算是要约。我想知道如果它算要约,那有什么法律依据和影响;要是不算,又是为什么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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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超市货架上对商品明码标价是否为要约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明确地表达出想要和另一个人签订合同,并且把合同的主要内容都说清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也就是说要约里面得把合同的主要条款,像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都说清楚,让人一看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只要对方同意了这个要约,提出要约的人就得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对于超市货架上明码标价的商品,通常情况下它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虽然法条里没有直接列举超市明码标价,但原理是类似的。超市把商品明码标价摆在货架上,主要是为了吸引顾客来向自己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 从实际情况来看,超市货架上的商品数量众多,它没办法保证每个顾客都能买到所有商品。而且顾客在选购商品的过程中,可能会有挑选、放弃等各种行为。只有当顾客拿着商品到收银台付款时,才是向超市发出了购买商品的要约,超市收款并出具购物小票等行为,则是对顾客要约的承诺,这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超市货架上对商品明码标价一般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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