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承包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我最近签了一份监理承包合同,合同签完了但对方还没开始实际干活。我就想了解下,这种监理承包合同是不是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就算成立的诺成合同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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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监理承包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我们首先要明白诺成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也就是“一诺即成”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条文直接规定监理承包合同就是诺成合同,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的性质可以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监理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由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合同。在签订监理承包合同时,双方就监理服务的内容、范围、期限、报酬等主要条款进行协商,一旦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盖章,合同就宣告成立。并不以监理单位实际开始提供监理服务或者建设单位实际支付报酬等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从合同的履行角度来看,诺成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便承担起履行合同的义务。在监理承包合同中,合同成立后,监理单位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建设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监理承包合同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属于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就监理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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