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面盖发票章是否可以?


在探讨合同上盖发票章是否可行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同时,该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加盖印章是表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的一种常见方式。通常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专用章则是专门用于签订合同的印章,其效力也得到法律认可。而发票章,它是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的印章。其用途具有特定性,主要是在发票上使用,以证明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明确了发票章的使用范围是发票相关业务。从法律层面看,合同上盖发票章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和商业习惯中,合同加盖发票章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因为发票章的用途特定,不具备代表公司对合同进行全面确认的公信力。如果合同仅加盖了发票章,一旦出现纠纷,对方可能会以盖章不符合常规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或者不生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如果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且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法院可能会认定合同有效。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仅以发票章来认定合同效力,可能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建议使用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这样能够更明确地表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