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我公司最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太理想,我们觉得评定过程可能存在问题。想问下对于这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它是否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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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就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会对企业产生诸多影响,比如在发票领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合理,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要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并且,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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