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期间补缴税款是否算偷税?
税务机关来检查我公司的纳税情况,检查期间我公司赶紧补缴了之前没缴足的税款。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种在检查期间补缴税款的情况,在法律上还算不算偷税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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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检查期间补缴税款是否算偷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构成偷税,关键在于纳税人是否存在故意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检查期间补缴了税款,要分情况来看是否构成偷税。若纳税人原本就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偷税手段和故意行为,即便在检查期间补缴了税款,仍然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税。只不过补缴税款这一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来考虑。比如,纳税人故意销毁了部分记账凭证,少列了收入,在税务机关检查时才补缴税款,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偷税。 然而,如果纳税人是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计算错误等非主观故意的原因导致少缴税款,并且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及时发现并补缴了税款,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偷税。因为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所以,检查期间补缴税款是否算偷税,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纳税人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故意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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