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期间补缴税款有什么规定吗?


在税务稽查期间补缴税款,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实际影响,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了解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当企业处于税务稽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是一种积极应对的方式。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就是说,即使在税务稽查期间补缴了税款,滞纳金一般还是要缴纳的,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不过,主动补缴税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后续的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在税务稽查中,如果纳税人在稽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表明其有改正错误的态度和行为,税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税收违法行为,主动补缴税款后,可能会只加收滞纳金而不再给予罚款处罚。 此外,如果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主动补缴税款在司法量刑上也可能会被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相关规定中,对于涉及逃税等犯罪行为,如果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总之,在税务稽查期间补缴税款虽然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和法律后果。企业应该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工作,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以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