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范围是否一样?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范围并不完全一样。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从范围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对宽泛。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以及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等,也在行政复议范围内。并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例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情况。不过,行政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不受理的,即不能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范围比行政诉讼范围要更广一些,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