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查补销售额是否计入当月收入?
我公司被税务稽查,查出了一些之前少申报的销售额。现在我不清楚这些稽查查补的销售额,是要计入被查出这个月的收入,还是有别的处理方式?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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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相关规定中,稽查查补销售额是需要计入查补当期的销售额来计算相关指标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明确一下稽查查补销售额的概念。稽查查补销售额指的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之前存在少申报、未申报等情况,从而确定的纳税人应当补缴税款对应的销售额。比如,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发现企业在去年某个月少申报了一笔销售收入,这笔销售收入就是稽查查补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这里明确将稽查查补销售额纳入了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范围。 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而不是计入业务发生的所属期销售额。这是为了保证税务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在2025年2月被税务机关稽查,查出2024年10月少申报了一笔10万元的销售额,那么这10万元的稽查查补销售额应计入2025年2月的销售额,参与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如果计入后使得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企业就可能需要按照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综上所述,稽查查补销售额是计入查补当月(或当季)的收入来参与相关指标计算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准确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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