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收入跟涉税收入不一样时,相差的业务怎么解释?

我公司在核算时发现增值税收入和涉税收入存在差异,不太清楚这中间相差的业务该如何去理解和说明。不知道在税务上对于这种差异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法,我该怎么去解释这种收入差异才合理合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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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的财务核算中,增值税收入和涉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它们不一样时,对于相差业务的解释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增值税收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等经营活动中,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而涉税收入则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涵盖了企业所有需要缴纳各种税费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两者出现差异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比如在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时,对于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收入确认可能会根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等条件来判断,这就可能导致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属于涉税收入的一部分)确认时间不一致,从而产生差异。 再比如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规定和增值税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可能并不需要确认收入,这也会造成两者之间的差异。 当增值税收入和涉税收入存在差异时,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记录和核算每一项业务,详细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在税务申报和审计过程中,能够清晰地向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解释清楚这些差异,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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