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哪些措施?


土地增值税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地产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后,税务机关对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结算和清缴的过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清算措施: 收入确认措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定至关重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对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扣除项目确认措施: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同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清算流程措施:首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纳税人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清算资料,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等。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核查。审核结束后,按照审核结果进行税款的补退。 后续管理措施: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此外,税务机关会对清算后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