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有什么区别?
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听到了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这两个说法。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也不知道这两个情况对我案子后续的影响会有什么不同,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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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是执行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结案方式,它们存在明显区别。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比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也就是说,一旦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执行程序就会彻底画上句号。 终结本次执行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发现了一些财产线索,但经过调查核实后无法执行到位,从而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而是一种暂时性的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需要同时满足一些条件,例如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日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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