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和终本执行有什么区别?


终结执行和终本执行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一旦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就彻底结束,除非出现特定的法定事由,一般不会再恢复执行。 而终本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从而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终本执行并非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总的来说,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而终本执行只是暂时停止执行,后续还有恢复执行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