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和终本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执行案件时,法院给出了终结执行和终本执行两种说法。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对我的权益会有怎样的影响,比如之后还能不能再要求执行,在什么情况下会适用这两种执行方式等,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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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和终本执行都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概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而终本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从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 其次,适用情形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本执行则是在法院已履行财产调查职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时适用。 再者,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除非出现特定的法定事由,否则不会再恢复执行。而终本执行只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查证属实后会恢复执行程序。 最后,程序要求方面,终结执行需要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终本执行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要完成财产调查、告知申请人等步骤,并且要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总之,终结执行和终本执行在定义、适用情形、法律后果和程序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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